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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03/13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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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七一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均不受懲戒。   事 實 壹、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前正工程司乙○○擔任西區 工務所主任、幫工程司甲○○為監工,因辦理景美木柵次幹管及截流設施相關工 程第二標,涉有疏失,茲將具體事實及證據列述如后: 前揭工程係由九聯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聯公司)以新台幣(下同)二億五 千八百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得標承攬,於⒒⒎簽約,⒓⒛開工,該公 司名義上與日本東海興業株式會社合作,實際上卻於⒊(當時工程進度約四 ○.一二)將工程全數轉包予東海興業株式會社在台子公司台海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海公司),並收取工程總款七之轉讓金,違反本標工程合約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得轉包之規定(附件一)。本工程合約工期八七五日 曆天,於⒓⒛開工,經該處第三次修正預定進度,預定修正完工期限為⒈ 竣工。 本標工程「沿線結構物保護藥劑處理」項目,一式計價金額四千一百四十八萬一 千三百七十五元,依合約設計圖規定,該項目工程應在台北市○○○路沿線,每 隔八十公分(部分路段為八十五公分)鑽掘十五公尺深洞,灌注九公尺深之水泥 或化學藥劑,共需鑽灌約二千四百洞,惟台海公司自八十三年元月起,卻指示分 包商東賢工程有限公司,就部分路段僅鑽掘九公尺深,灌注三公尺深葯劑,或跳 過不予鑽洞。同年十一月雖又委託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作補強處理,亦復如此。合 計台海公司及拓展公司僅鑽灌共一千三百餘孔,涉有嚴重偷工減料情形。甲○○ 雖經偵查未有不法瀆職情事,惟王員身為監工,未能察覺得標廠商將工程轉包給 台海公司承作,又台海公司實際鑽洞數較合約圖說計算,至少短少一千洞以上, 雖為責任施工,但王員未能發現並為適當處置,其與直接上級主管工務所主任乙 ○○均有監驗不周之行政疏失。 該二員均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有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失職情事。 提出如下附件影本各一份: ⒈工程合約、工程停(復)工報核表、工期檢討表。 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 貳、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如下: 任職衛工處西區工務所多年,已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退休,在職期間由於工程繁 多(約有十七、八標)內容複雜,各標之間牽涉甚廣,因此幾乎每標工程於開工 後,都要辦理變更設計,且由於監工人力嚴重不足,監工人員負擔極重,過程十 分艱難,申辯人須審慎處理外,平日一再要求同仁依工程合約嚴謹辦理,故雖在 事繁人少的困境下,幸賴同仁們共同努力,奉公守法,相繼克服各種困難,使各 標工程次第完成。甲○○負責三、四標工程之監工業務,工作備極辛勞,但工程 順利完成,不僅未獲獎勵,反而移送懲戒,真是情何以堪! 本工程承商資格於發包時即已規定,自開工後,舉凡公文,報表及工程估驗款之 支付,工務所均以本工程之承商(乙)方九聯公司為對象,該公司派中日雙方技 術人員在現場負責施工,施工期間從未接獲監工人員報告有轉包情事,當時一切 作業進行順利,並無任何異常情形發生,如承商暗中進行非法交易,絕非監工或 工務所所能察覺。 本工程合約規定為責任施工,承包商應自負工程成敗之責,並需二十四小時施作 。由於監工人力有限,無法二十四小時日夜監督,但曾就合約規定「地盤改良範 圍甲方得視地質實際情況,指定地點補強處理」,要求乙方嚴格執行,而工務所 亦曾因承商未依規定加強注藥而未予估驗,可見監工人員已善盡職責,一切作業 符合合約之規定,未有疏失之處。 申辯人擔任工務主任,因工程繁多,現場施工分由各監工負責,申辯人就鑽孔注 藥已做重點指示與要求,自認執行公務並無不當或失職。 甲○○曾因本案遭有關單位約談,經偵查結果,並無不法瀆職情事,王君任職衛 工處多年,平日工作負責認真,其監辦之工程亦均順利完工,對業務不無貢獻, 理應予以獎勵。 申辯人凡事奉公守法,從事公務近三十年,謹守本分,從未遭受處分,今忽於退 休兩年後移送懲戒,為一生清白留下污點,於心實有戚戚焉。敬請明察,免受不 白之冤。 叁、被付懲戒人甲○○申辯如下: 本工程發包時,即規定承包資格,註明須有潛盾實績經驗,或與外國有潛質實績 合作之廠商始能參加投標。本工程之承商(乙)方為九聯公司,合作廠商為日商 東海株式會社,該關係已明定合約內,並規定:「雙方負有共同完成本工程技術 之責任及義務,且仍無條件合作至工程完成為止」。申辯人係依合約規定執行監 工,依承商提報施工人員名冊查對,乙方之中日兩方均有職工參與,至於乙方如 何轉包,係其內部作業,九聯公司與東海株式會社必然保密而無法發現,也無從 發現。 移送書以沿線實際鑽洞數較合約短少一千洞以上,監工未能適時處理,有監驗不 周之行政疏失。惟按本工程合約規定為二十四小時施工,衛工處自應派員二十四 小時監工,申辯人於各項會議皆有反映,但目前仍無法改善。且沿線結構物保護 藥劑灌注,係在環河北路快速道路施工,由於交通頻繁,市府交通局及養工處要 求夜間十一時至次日凌晨施工,且須於收工前將路面清除乾淨,以利車輛通行, 施工期間,申辯人除監督本工程外,另尚主辦其他三標工程,日夜處理公務,故 實際灌多少藥劑量,無法詳細瞭解,此部分於調查局調查時已詳述,但依申辯人 二十餘年工作經驗及合約規定:「地盤改良範圍甲方得視地質實際情況,指定地 點補強處理。」要求承商於本工程現場管線通過之臨河堤處、較彎處、施工進行 緩慢處及遇障礙處,須分別加強注藥,未完成前,不予估驗,申辯人為確保工程 品質,承商如未依規定加強注藥時,即嚴格管制,不予估驗,因而有⒎及 ⒏二次未予估驗。然該項目依合約規定,承商應為責任施工,以能強化地盤, 達到防止滲水、湧水、漏水等現象,費用按合約詳細表一式計價,且係按本工程 完成進度辦理估驗計價。上述一切監工應盡之責,申辯人皆依合約規定要求承商 加強施作,至於執行估驗亦係依合約按工程百分比計價,並無應注意而不注意之 事項。 綜上所陳,本案監工業務,均依合約規定嚴格執行,並無知曉乙方轉包而不予陳 報之情事,另在深夜進行藥劑處理鑽洞之施作實況,也非監工一人可獨力完全明 瞭,但申辯人仍全力依規定嚴格監督克盡職責,且有上述二次對沿線結構物保護 葯劑不予估驗之事實可佐證,懇祈體恤工作量之繁重及責任之重大,請予明察, 澄清不白之寃。 肆、被付懲戒人乙○○、甲○○共同補充申辯如下: 本工程沿線結構物保護藥劑處理及鑽洞,係依合約投標補充說明及施工補充說明 書第四條第㈢項與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與參考設計圖圖號(S- 頁)改良參考範圍與地質資料及現場調查考量最佳施工方法與步驟,於施工前 提出「預定施工計畫書」據以施工;惟施工期間可依地質及其它外來環境需要, 隨時改變其計畫;該沿線注藥之主要目的,除保護沿線地上、下結構物外,尚須 達到潛盾機施工時能防止滲水、湧水、漏水及強化地盤,防止地層下陷,不致發 生災害,使潛盾機得以安全掘進出坑為要務,故規定採責任施工。至於承商說明 沿線計畫書,全線部分共需每隔八十公分鑽孔一支,鑽掘深度十五公尺,灌注九 公尺深之水泥或化學藥劑,共需約鑽孔二千四百孔,只是施工前之預定計畫,並 非一定得全數鑽灌;可隨依需要及地質環境而變更。移送書指承商僅做一千三百 餘孔,嚴重偷工減料,此案尚在法院審理中,是否違約,尚難論斷。申辯人辦理 本案監工業務,均依合約規定嚴格執行,並無知曉乙方轉包而不予陳報之情事, 另在深夜施工進行藥劑處理鑽洞數之施作實況,也非監工一人可完全明瞭,但仍 依規定嚴格監督,克盡職責。 理 由 被付懲戒人乙○○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正工程司,擔任西區工務 所主任、甲○○為幫工程司,擔任該工務所監工,「景美、木柵次幹管及截流設施 相關工程第二標」屬該工務所業務,工程係九聯公司得標,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 十日開工。台北市政府移送書指九聯公司名義上與日本東海興業株式會社合作,卻 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工程進度約百分之四○點一二時將工程全部轉包與東海興業 株式會社在台子公司台海公司,收取工程總款百分之七轉讓金,有違工程合約不得 轉包之規定,被付懲戒人二員未能察覺,執行職務有欠切實。 惟據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本工程須有潛盾實績經驗,或與外國有潛盾實績 合作之廠商始可承包,九聯公司之合作廠商為東海興業株式會社,非唯載明於本工 程合約,並規定「雙方負有共同完成本工程技術之責任及義務,無條件合作至工程 完成為止。」申辯人依承包商提報之施工人員名冊查對,有中日雙方職工,其後如 何轉包,自必保密,非申辯人所能察覺。被付懲戒人乙○○之申辯略同。 按台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甲方)與九聯公司(乙方)訂立之本件工程合 約,載明乙方之合作廠商為日商東海興業株式會社,移送書指九聯公司轉包與台海 公司,該台海公司乃東海興業株式會社在台之子公司,據台海公司職員吳森澤、馮 曾文於偵查中均陳稱:台海公司係與九聯公司聯合承攬本工程。另一職員鍾肇域陳 稱:我由台海公司調到協力廠商九聯公司承包之本工程工地主任,並稱八十年三月 間九聯公司副總經理到日本請東海興業株式會社技術協助,經多次協商,於八十二 年三月三十一日簽訂協議書由台海公司負責所有資金及工程技術並施工,在此之前 日方已派施工所所長山口修來台負責。山口修亦陳稱係八十一年一月奉派來台擔任 台海公司本工程工務所所長迄今(以上均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偵字 第九一○五號偵查卷內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工務所所長既始終 未變,被付懲戒人二員自難察覺轉包,台北市政府亦函復本會稱:九聯公司提報施 工人員名冊,有中日雙方職工參與實際工作,有無轉包,如密而不宣,監工無從瞭 解,本會再函台北市政府調查,據復稱:經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查證結果,認為監工 無法瞭解工程是否外包。是則被付懲戒人二員辯稱本件承包商將工程轉包情事,彼 等無從察覺,應屬可信,此部分無違失責任。 移送書又以上述工程有「沿線結構物保護藥劑處理」一項,依合約設計圖規定,應 在台北市○○○路沿線,每隔八十公分(部分路段為八十五公分)鑽掘十五公尺深 洞,灌注九公尺深之水泥或化學藥劑,共約二千四百洞,但僅鑽灌一千三百餘洞, 且部分路段僅鑽掘九公尺深,灌注三公尺深藥劑,較合約圖說計算,至少短少一千 洞以上,雖為責任施工,甲○○未能發現,為適當之處置,乙○○身為工務所主任 ,均有監驗不周之行政疏失。 此部分本會依被付懲戒人二員之上述申辯,函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調查,據該局所 屬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函復略稱:本工程沿線結構物保護藥劑處理及鑽洞係承商依據 合約投標補充說明書第四條「施工條件」第三項、施工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雜項 」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九條與參考設計圖號S-頁,改良參考範圍地質 資料及現場調查,爾後考量最佳施工方法與步驟,於施工前提出預定施工計畫,據 以施工,施工期間承商應依上述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並可依地質實況及其它外來 環境因素需要隨時改變其計畫。至於承商說明沿線計畫書,係指全線部分需施作地 段時以每隔八十公分鑽孔乙支,鑽掘深度十五公尺,灌注九公尺深水泥或化學藥劑 共需約鑽二千四百孔,只是施工前依該第二十六條提出之預定計畫,並非一定得全 數灌注,可隨時依需要及地質環境而變更。另查該沿線注藥之主要目的除保護沿線 地上下物結構外,尚須達到潛盾機施工時能防止滲水、漏水、湧水及強化地盤,防 止地層下陷,不致發生災害,使潛盾機得以安全掘進出坑為主要務,而規定採責任 施工,以明責任歸屬。本會按本件工程係採一式計價,據台北市政府函復本會稱: 所謂一式計價,依合約規定精神,係指無法準確以數量量化之項目,不論施作較合 約規定為多或少,均不予增加或減少經費。是則移送書所稱共需鑽灌約二千四百洞 ,僅係施工前之預定計畫,可隨時變更,按諸一式計價之含義,移送書指稱至少短 少一千洞以上,尚難認係偷工減料。另據台北市政府函復本會稱:依本工程合約規 定,該項注藥施工係責任施工,如圖號S-說明⒉以「施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 ,經甲方認可後始得施工」因其地質變化非一紙預定施工計畫即能完成,注藥最主 要目的係要保護沿線結構物及潛盾機能安全到達為要務,為輔助工法之一種,和壓 氣輔助工法有相同作用,故採責任施工,費用以一式計價,計價方式亦依合約規定 ,按完作百分比估驗計價,故無所謂偷工減料之情事發生。至於承商注藥如何﹖施 工及計畫等應依照甲、乙雙方訂定之合約條文之「投標補充說明及施工補充說明」 ,總-4頁第㈡「合約文件之主旨及解釋」總-6頁第八條「解釋互相牴觸條款之 優先順序」,其㈢「合約特訂條款中之規定、章節與條件」(即施工補充說明)優 於㈧附於規範之圖樣,則「⑵附註部分優於圖中所繪細節」等規定予以責任完成該 項工作,並一式計價,其權利與義務應是公平分享。由上述之優先順序瞭解施工補 充說明書優於圖說、圖之「附註」優於圖中所繪細節。故查合約總-頁之二十五 條、二十六條、二十九條優於圖號S-、圖號S-「說明」優於圖中所繪細節 。依此優先順序承商應先依二十五、二十六條瞭解沿線鄰近結構體、地質等不同條 件自行決定處理位置、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惟應以防止滲水、湧水、漏水等 現象,並能強化地盤不造成災害為原則。故圖說僅係參考,所以承商施做時會有最 深鑽掘十五公尺深、灌注九公尺藥劑或部分路段僅鑽掘九公尺灌入三公尺深不同之 情事,而未灌部分為保護範圍以外,為空打部分。本會再函台北市政府調查,據復 稱「本項工程中葯劑處理分二大類,一為潛盾發進到達前葯劑處理,以立方米計價 ,一為沿線結構物保護葯劑處理,係一式計價,均無移送書所稱『短少一千洞以上 』以洞計價之情形,此乃調查單位誤解工程內容引用合約造成」。是則不能因鑽洞 數較圖說短少一千洞以上,率認被付懲戒人二員監驗不周甚明。此部分亦無違失責 任。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均應不受 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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