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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10/23

違法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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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四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 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稱: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正工程司(兼修理工場場長),茲據本 府交通局政風室調查報告內容,列述蔡員違失情形如后: ㈠怠忽單位主管負有輔佐首長推動業務之職掌,卻結黨營私、濫用職權、製造暴力 事件、威脅同仁使該中心組織氣候惡劣。對外散發黑函,以不實事由攻訐首長、 同仁,造成人心惶恐不安,氣氛緊張。在機關內藐視首長(主任)、副首長(副 主任),盛氣凌駕之,破壞機關倫理。(詳情參閱調查報告第十一頁至二十二頁 )。 ㈡身為主管(駕訓隊隊長)負有帶班、督導之責,渠不但未能以身作則切實督訓, 還於上課時間擅越職權,帶領數位教練擅離工作崗位,不假外出,置學員於不顧 。該中心副主任李開於教學紀錄表上請蔡員確實督導。惟蔡員非但不能反躬自省 ,還不接受規勸,且厲言相向、語帶威脅於李副主任。(詳情參閱調查報告第二 十四頁至二十五頁)。 ㈢涉及二起暴力事件向副主任李開及政風室主任周開明轎車施暴,以利刃自側面刺 破四個輪胎。(詳情參閱調查報告第二十三頁至三十五頁) ㈣濫用主管職權,與教務組長徐秀龍勾結,為圖個人及分隊長周文芃、約聘講師劉 明章私利,將已排定講座撤換,由彼等取代壟斷之(詳情參閱調查報告第三頁至 六頁)。  ㈤蔡員於七十八年十月六日任該中心人事室㈡助理員時,向總務組員葉文台索求罐 裝啤酒乙箱。另威迫葉文台喝酒未遂,竟以穢語、暴行施加於葉員,致葉員腦中 風,所幸得其他同仁及時送醫急救,葉員於住院救治後無生命危險,該員對該事 件毫無悔意。(詳情請參閱調查報告第三十五頁至三十七頁、第十八至二十一頁   ) ㈥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台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查該中心八十七年度預算時, 費鴻泰議員就該中心退休組員葉文台十六日寄發檢舉函中,指陳蔡員於八十一年 三月上旬對葉員所說:「十五日我父親過世要在台南自宅舉行告別式,你得跟大 家一起去向我父親弔喪」乙節,向蔡員提出質詢,蔡員當即否認,答稱:適巧中 心自強活動,同仁順道前往致祭。經查蔡員所言不實,事實為該中心假觀摩教學 之名,派二輛駕訓用大客車專程於八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星期六)夜晚十一時三 十分出發,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弔祭後即返,並於苗栗大湖午餐後返回台 北。該行程非屬該中心自強活動,該中心當(八十一)年度之自強活動係於八十 年十一月一、二、三日舉行,前往桃園拉拉山自然保護區及北橫一線等地旅遊, 蔡員之答詢顯係欺矇議會(請參閱該中心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汽人字第二三 七五號函影本) 綜上所述,蔡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同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 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惠復。 證據:提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政風室調查報告書一份及其附件如次: ㈠勞委會職訓局委託汽訓中心辦理南非專案資料。 ㈡研討南非專案汽車駕訓(術科)課程暨教學方式。 ㈢南非來華受訓人數異動之簽陳。 ㈣更動南非專案術科課程暨講座之簽陳。  ㈤南非專案術科課程講座更動前後時數配當表。  ㈥南非專案三陽工業安全駕訓課程及經建參觀等之簽陳。  ㈦南非專案翻譯員王柔中訪談筆錄。  ㈧汽訓中心八號大客車保護記錄表。  ㈨駕駛員蔡美玉訪談筆錄(⒑)。  ㈩技工李清貴訪談筆錄(⒑)。  南非專案大型車機械簡介課程異動資料。  汽訓中心八十五年二月份業務會報紀錄。  蔡員督訓不實復報領鐘點費佐證。  蔡員侵占公務行動電話私用佐證。  主任陳政庸證蔡員調職原委。  副主任李開訪談筆錄。  前秘書余偉斌訪談筆錄。  秘書李及天訪談筆錄。  駕訓隊分隊長鄒立鐸訪談筆錄。  總務組長陳雲鴻訪談筆錄。  幫工程司兼分隊長劉行祥及幫工程司王世明等二人訪談筆錄。  退休技術員關賢斌訪談筆錄。  駕駛員蔡美玉訪談筆錄(⒍⒊)。  退休組員葉文台訪談筆錄。  退休組員葉文台檢舉函。  ⒎北市汽總字第一七二三號移請警方偵辦函。  技工簡春萬訪談筆錄。  技工呂學城訪談筆錄。  技工連源基訪談筆錄。  ⒌⒕晨間教學記錄表(蔡員帶班、李副主任批示)。  交通局第四科就駕訓學員王敏郎到局陳情作證。  蔡員檢舉副主任李開公器私用。  蔡員訪談筆錄。  ⒎⒚夜間教學記錄表(蔡員帶班)。  主任所作人事室前主任陳欽賜考評意見表。  約聘講師楊健文訪談筆錄。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關於移送書事實欄㈠項所載「怠忽單位主管負有輔佐首長推動業務之職掌:::破 壞機關倫理」部分: 申辯人自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到職以來,歷任人事室㈡助理員、幫工程司、組長、分 隊長、隊長及場長等職,於工作上無不本於職責,全力以赴,從未怠忽本職,未有 移送書所指結黨營私、濫用職權、製造暴力事件及散發黑函等情事。至所謂藐視首 長、破壞機關倫理部分,因申辯人生性耿直,於各項會議中,或有因職責所在,或 因個人觀點不同,而據理力爭,然純為就事論事,毫無冒犯各級長官之意。調查報 告之附件十五,有關首長陳主任政庸證詞部分,與其原意頗有出入,業據陳主任向 申辯人表明,爰檢附八十六年度陳主任對申辯人之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表影本,以 為佐證,並請向陳主任查證。 關於移送書事實欄㈡所載「身為主管負有帶班、督導之責:::,非但不能反躬自 省,還不接受規勸,且厲言相向,語帶威脅於李副主任(李開)」部分: ㈠本節指控事項,完全根據李副主任之筆錄;且調查報告所指申辯人帶領數位教練 不假外出一事,亦僅憑政風室周主任開明之反應而已,別無任何資料佐證,倘真 有其事,因事涉重大違紀,且影響學員權益至鉅,其身為機關副首長之李副主任 焉有不將此事交人事室或政風室查明議處之理,何致事後全無資料可考,違情莫 此為甚。  ㈡李副主任於訪談筆錄(調查報告附件十六)中述稱:申辯人「語帶威脅,且又透 過李及天秘書傳話」云云,惟李及天在交通局政風室訪談時(調查報告附件十八 ),已斷然否認有傳話情事。 關於移送書事實欄㈢所載「申辯人涉及二起暴力事件」部分: 此部分並無證據足證申辯人涉案,僅憑秘書李及天證述伊曾接獲他人匿名檢舉之證 詞,即據以移送,實難令人甘服,茲檢附秘書李及天聲明書一件供參考。 關於移送書事實欄㈣所載「申辯人濫用主管職權與教務組長勾結圖利」部分: 此部分係針對申辯人執行「南非專案」業務所為之指控,原檢舉之五點不法行為, 業經駕訓中心正式調查澄清,認為並非事實,已詳載於調查報告第二頁至第八頁及 其附件一至十一,詎政風單位竟無視於證據,仍為同一不實指控。 關於移送書事實欄㈤所載「申辯人於七十八年十月六日任駕訓中心人事室㈡助理員 時,向總務組員葉文台索求罐裝啤酒乙箱,威脅葉文台喝酒未遂,竟以穢語及暴力 施加葉員致其中風」部分: 有關此部分之事實,自葉員退休後,駕訓中心即年年不斷從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 政府、監察院、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議會及各大媒體接獲葉員檢舉函,並一 一澄清所指控者為不實,有案可稽,然該員每有新議員當選或新首長就任,即再次 檢舉,以達中傷、抹黑目的,如今竟列為違法失職項目之一,公僕難為,徒喚奈何 。 關於移送書事實欄㈥所載「欺矇市議會」部分: 申辯人先父不幸於八十一年去世,隔二年先母亦謝世,申辯人蒙同仁、長官二次前 往致祭,其第一次確係專程前往,第二次則適逢本中心自強活動同仁順道前往。申 辯人以往未曾有被質詢之經驗,臨場因費鴻泰議員質詢口氣嚴厲,一時心情緊張, 而將同仁前後二次前往致祭情節誤答,並非有意欺矇等語。 證據:考績表影本一件、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影本二件及李及天聲明書一件。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甲○○(原名蔡明哲)係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正工程司兼該中心 汽車修理工場場長。於七十八年十月六日任該中心人事室㈡助理員時,向總務組 員葉文台索求罐裝啤酒乙箱,於辦公時間,在辦公室內喝酒,並強邀葉文台陪飲 ,經葉員婉拒後,竟以穢語及暴行施加葉員,原有高血壓之葉員腦中風當場倒地 ,幸得其他同仁及時送醫急救得宜,於復健後,未生嚴重後果,僅其行動稍有不 便而已,惟事後蔡員對於所為毫無悔意。又於八十五年五月任職該中心駕訓隊隊 長時,該中心副主任李開據政風室之反映處理教練不假外出案,依調查結果認某 教練確有此事,乃於駕訓隊晨間督導紀錄表上批示「日間上課,請隊長確實督導 ;教練不可不假外出」。詎蔡員於知悉後,竟至李副主任辦公室咆哮威脅,態度 惡劣,兩手插腰,指向長官李副主任稱「是誰告的密,你把人給我交出來,二分 隊全體教練都很憤慨,都拒絕吃晚飯」,語帶威嚇。該中心秘書李及天基於安全 考慮,乃主動提醒李副主任要注意個人安全,並小心防範蔡隊長。又於八十六年 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參加該中心稽核小組會議,與該中心總務組長陳雲鴻意見不 合起爭執,竟對陳員拳打腳踢。另於同年四月底,為整修工場事,於電話中對陳 雲鴻咆哮稱「小心我來揍你」,陳員感受其威脅,乃簽請備案以防不測。另於八 十五年二月間於駕訓隊長任內,與當時之修理工場場長陳阜東意見相左,竟對之 拍桌,態度乖張。以上事實,業據葉文台、李開、陳雲鴻於移案機關及本會調查 時供述甚詳(市府交通局政風室調查報告附件十六、二十、二十四,本會卷㈡八 十七年八月十日、八月十二日葉文台、李開、陳雲鴻筆錄),並經證人即該中心 前副主任孫雲第、稽核小組召集人李及天、前修理工場場長陳阜東到會證述明確 (本會卷㈢十月一日筆錄及卷㈡八月十三日、九月八日筆錄),且有陳雲鴻所具 報告書及簽呈影本各一件在卷佐證(卷二)。上開報告書上更有該中心主任陳政 庸批示「怎可動手打人;提人評會審議」字樣,事證明確。申辯意旨或全盤否認 其事,或稱對陳阜東拍桌並沒有惡意,祇是據理力爭,或謂當時很生氣,我站立 起來時有撞到他(指陳雲鴻),但沒有踹他,也沒有打他云云,要屬諉卸之詞, 尚難採信。核其所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驕 恣行為之旨。 貳、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台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查上述駕訓中心八十七年度預 算時,費鴻泰議員就該中心退休組員葉文台十六日寄發檢舉函中指陳蔡員於八十 一年三月上旬對葉文台所說:「十五日我父親過世要在台南自宅舉行告別式,你 得跟大家一起去向我父親弔喪」一事,向蔡員提出質詢。蔡員當即否認其事,答 稱適巧該中心舉辦自強活動,同仁順道前往致祭等語。然事實上該次行程,係該 中心假觀摩教學之名,派二輛駕訓用大客車專程載送同仁前往致祭,而該中心之 年度自強活動則係於八十年十一月一、二、三日舉行,且旅遊地點在桃園縣拉拉 山自然保護區○○○○路沿線風景區。蔡員之答詢,顯係欺矇議會。此項事實, 亦有該中心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汽人字第二三七五號函影本(調查報告附件 三十七)、葉文台供詞(本會卷㈡八十七年八月十日筆錄)等項可證,且被付懲 戒人亦不諱言其在議會之答詢失實。雖據辯稱:是日費議員口氣嚴厲,而伊未有 答詢之經驗,臨場不免緊張,因而將父喪與母喪兩次喪事,先後均蒙同仁前往致 祭之經過情形混淆,致一時誤為答詢云云。然所辯究屬徒託空言,難以採信。就 此移送意旨以其所為,係有意欺矇議會,信屬非虛。核其此部分行為,殊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 參、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尚有結黨營私、濫用職權、製造兩起暴力事件(刺破副 主任李開、政風室主任周開明二人之汽車輪胎各四輪)、散發黑函、藐視首長( 主任)、擅離職守等項違失部分: 按移送意旨關於此部分,係以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政風室之調查報告及其附件為據 ,茲據該調查報告所載事證分述如次: 關於結黨營私、濫用職權部分: 此部分調查報告略謂:八十四年十月間,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委託該中心辦理南 非職訓師來華受訓一案(即南非專案),受訓人數原為四名,其所需經費由職訓 局撥付,該中心僅需對職訓局提報訓練計畫及經費預算表,不需向本局報備,是 以其課程之異動情形,亦均未向本局報備。該案訓練方式,原採二人一車,共二 部,教學人員十二名,惟實際抵台受訓祇三人,該中心教務組乃簽報將訓練方式 由二人一車調整為三人一車,亦即祇需一部教練車,並大幅修改課程表,其講座 亦減為五人,除保留三名分隊長外,其餘九名悉數刪除,由蔡員及其大學同學劉 明章取代。其後教務組以該三名學員具備之技術層次不齊為由,復簽陳將訓練方 式由三人一車調整為二人一車及一人一車,共二部,惟講座並未復原,僅新增一 名與蔡員過從甚密之周文芃。異動後其術科教學幾由蔡員及其同黨周文芃、劉明 章三人包辦,該三人授課占術科總時數百分之六十五,所餘聯結車駕訓,因彼等 三人無是項教練資格,而須由他人授課。經查蔡員平常僅偶有代車上課(教練請 假時),該中心八十四、八十五年部分員工鐘點費印領清冊,迄未發現其請領術 科鐘點費,惟其對南非專案十分熱衷任教,此與南非專案講師鐘點費每節新台幣 七百五十九元,比平日鐘點費一百九十五元高出甚多,不無關係;經統計蔡員於 該案計領取五萬四千六十元。其不無勾結教務組排除其他教練,結黨壟斷駕駛訓 練講座,以圖私利情事等語。 被付懲戒人對於前開指摘,否認有任何弊情存在。經查南非專案之訓練方式、課 程變動及講座之排定等項,均經權責單位教務組簽報上級核定,業據該中心主任 陳政庸到會結證在卷(見本會卷㈡),且前述調查報告有關此部分之事項,亦均 載稱係經教務組「簽報」云云。被付懲戒人既係依一般行政程序核定之方案執行 業務,殊難謂其有濫權情事。至調查報告指其勾結教務組以圖私利一節,經核該 報告並未舉證「勾結」之具體情形如何。而就客觀方面言,全案並無關於講座之 排定顯有失當,或有裁量職權上之濫用,致影響於南非專案訓練計畫或其目的之 實現,當難僅憑抽象指摘或講座數人中一、二人與被付懲戒人有特殊情誼,即據 認其結黨營私而令負違失咎責。 關於製造兩起暴力事件部分: 調查報告關於此部分略稱:㈠該中心政風室主任周開明於八十五年五月份業務會 報提報「修理工場機油應予管制」一案,復於同月向主任陳政庸反應教練宋佑國 經常溜班,不在教練車上一事,因而開罪蔡員。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二十時十分 周主任加班結束後,發現停放在該中心員工停車場之自用裕隆轎車四個輪胎均遭 人自側面以利刃刺破,致無法修補而報廢。㈡副主任李開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十七時十五分下班後,發現停放於該中心主管停車場之自用福特轎車四個輪胎遭 人自側面以利刃刺破,致無法修補。據被害人李副主任所述,並訪談技工簡春萬 、主任陳政庸、本局第四科專員詹政良、秘書李及天及駕訓隊第一分隊長鄒立鐸 等,雖未查獲蔡員所施暴力事件具體事證,惟諸多同仁之證詞,以及事發前後與 其關係密切之事件,均直指係其所為等語。惟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覆 本會稱:駕訓隊長蔡明哲涉嫌刺破同仁私人座車輪胎一案,經本分局派員查訪該 中心被害人副主任李開、檢舉人秘書李及天及駕訓教練鄒立鐸、王世明等人,均 無法提供具體涉案對象及可疑跡證,經查問被檢舉人駕訓隊長蔡明哲,亦乏其涉 案之具體事證等語,有該分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警內刑字第八七六一 三、二一四○○號函附卷可稽;且查市府交通局政風室調查報告所附前開訪談筆 錄,其內容涉及蔡員者均屬傳聞,無一出自受訪人之親自見聞,雖其中被害人李 開直指證人李及天知悉本件確係蔡員所為,但該證人於本會應訊及在上述政風室 接受訪談時,均以「有人以電話反應」說明係蔡隊長所為云云,此項證詞,亦屬 傳聞。此外經查又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則移送意旨所指二起暴力事件,應屬 證據不足。 關於散發黑函、藐視首長(主任)部分: 查於此所謂之黑函,依證人李開所證,係針對其本人所發。然李員已證稱伊僅能 從其行文用語口氣認定係被付懲戒人所為,別無其他佐證等語。此有李員於本會 之證詞可考(見卷㈡)。按李員個人之判斷,事涉主觀認知,不問其對錯如何, 均不足據為認定之依據。又所稱藐視首長一節,該調查報告所附駕訓中心主任陳 政庸之談話紀錄(見附件十五調職原委)與秘書李及天之訪談筆錄,固多有述及 ,但均未有具體之指陳,僅有空泛之指摘而已。且查證人陳政庸已到會證稱上開 談話紀錄所載涉及蔡員為人「態度蠻橫」、「言詞不遜」部分,其用語均已超出 本意;另證人李及天則稱未親聞蔡員毀謗長官云云,各有筆錄可考(見卷㈡), 而移送意旨復未確指蔡員行為時地詳情以供調查,則此部分事實亦屬證據不足, 自難令負違失咎責。 關於擅離職守部分: 調查報告關於此部分,係指被付懲戒人於晨夜間督訓常遲到、早退或溜班,或不 假外出等情而言。經查此部分事實,固有檢舉人劉行祥、王世明之供詞可據,但 是否真實,並未據該中心上級督導人員及時查明,作成紀錄,以昭公信,茲事隔 久遠,已難以查證究明。至該中心退休人員關賢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接受 訪談時所證伊曾於同年八月七日當天早晨,在大湖公園遇見蔡明哲等詞(見附件 二十二),考其真意固指蔡員於督訓時間仍逗留公園內。然事隔三月,專憑個人 記憶所供,別無佐證,能否無誤,非無可疑,且其所謂晨間,究為當日之幾點鐘 亦欠明確,當難遽採為認定之依據。移送意旨關於此部分,亦屬證據不足。 肆、綜上所述,應認被付懲戒人僅有上述壹、貳點所列之違法行為,於此範圍內,應 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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