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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9/08/06

違法

懲戒法院 88年度鑑字第8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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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二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仁愛醫院住院醫師,於未任公職前即於八十一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尚肯廣告有限公司之董事(負責人),但就任公職後亦未辭去董事 之職,經台北市政府移送本會審議,認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予以申誡,並於八十五年八月六日執行在案,有本會 八十五年度清字第六九○一號卷可稽,茲台北市政府又以被付懲戒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之事實移送審議,據被付懲戒人向台北市立仁愛醫院之陳情略稱:渠受懲戒後,預備 辦理撤銷及更換董事登記,因準備過程及法律認證手續繁複,加以本身醫療工作繁忙 ,無暇分心,以致延宕云云,經查並無另有新發生經營商業之事實,則其同一行為, 已受本會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情事,應予免議,爰 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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