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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 上 訴 人 盧○○ 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2年6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247、24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盧○○有如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一 所載對告訴人A女(警詢代號:AW000-A109098,民國93年9 月生,人別資料詳卷)為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因而維持第 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刑(處 有期徒刑3年4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 非無見。 二、惟查:  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直接、間接證 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 法則與論理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於判決內詳加說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足以影 響結果之重要疑點或證據並未調查釐清,仍難遽為被告有利 或不利之認定。又刑法上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 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仍予以實 行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兩相一致為必 要,故行為人主觀上欲犯某罪,事實上卻犯他罪時,依刑罰 責任論之主觀主義思潮,首重行為人之主觀認識,應以行為 人主觀犯意為其適用原則,故犯罪之事實與行為人所知有異 ,依「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之法理,自應適用行為 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該罪論處。   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對未滿14歲之A女為強制猥褻犯行,而論 以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 ,其事實欄一固記載:上訴人明知A女於107年7、8月之暑假 期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暑假 中之某日夜間某時許,在上開住處之A女房間內,違反A女意 願,以親吻A女嘴巴,撫摸A女胸部,並強拉A女之手撫摸其 生殖器之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然上訴人始終否認 有為加重強制猥褻犯行,依原判決所援引A女之證詞,A女於 偵訊時證稱:「當時是在我房間內,是在有一天晚上半夜, 我不確定幾點,是我睡著後,我忘記是他(指上訴人)先親 我還是先碰我,我有感覺到我就醒來」、「他當天進出我房 間很多次,每次進我房間都有摸我的胸部、親我的嘴巴,拿 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好像只有1次,後來他就離開我的房 間」等語(見偵續卷第86頁),及A女於第一審審理中所證 稱:「(問:這些事情是在何情況下發生?)在我睡覺的時 候」、「(問:妳說有一天晚上妳一個人在房間裡,發生何 事?)就被寄養爸爸摸胸部、親吻,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下 體」、「那天晚上,我醒來時,就看到他在我的眼前,他有 酒味」、「(問:他當時親妳、摸妳的胸部,妳有無反抗? )我不敢,我嚇到,什麼事情都沒有做」、「(問:他是否 有拉妳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有,我有趕快把手縮回來。 (問:當時妳有無反抗或大叫不要?)沒有,因為我不敢, 怕他情緒上來會打我」、「(問:妳有無印象他進出妳的房 間幾次?)沒有印象,但很多次。(問:他每次進到妳的房 間,是否都有對妳做出這些行為?)有親我和摸我,但摸生 殖器只有1次。(問:很多次妳都沒有求救或拒絕?)沒有 ,因為他在短時間內進出很多次」、「(問:妳方稱事發當 天晚上妳在睡覺時突然醒來,就看到被告在妳面前,當時妳 是否已經進入熟睡狀態?)是。(問:為何妳會突然醒來, 是否有人觸碰妳或聽到聲音?)有被碰到,但我不記得被碰 到哪裡」、「(問:當天晚上他進到妳房間,他有無認出是 妳或叫妳的名字?)沒有印象,因為我是在熟睡的狀態,我 只有感覺到他碰我的時候才醒來。(問:過程中妳和寄養爸 爸是否都沒有講話?)沒有」等語(見第一審卷第142至144 頁、第152頁、第155頁)。是依A女前開所述,案發當晚A女 原似係處於熟睡狀態中,遭上訴人觸碰後驚醒,A女主觀上 雖不欲與上訴人為猥褻行為,但A女並未有反抗、推拒之言 語或舉動,過程中亦未與上訴人有所交談對話,且在上訴人 拉A女手碰其生殖器時,A女立刻將手縮回,上訴人即離開A 女房間,未有不顧A女以肢體動作為拒絕之意思表示而繼續 猥褻。倘均屬無訛,則A女在外觀上是否仍呈現睡眠狀態? 上訴人欲為本案行為時,主觀上是否認識A女已清醒,而違 反A女意願為本件犯行,抑或自認A女處於熟睡狀態,利用A 女熟睡不知抗拒之情狀,而乘機為猥褻犯行,在察覺A女將 手縮回後立即罷手?即非全無疑問,而不無研求之餘地。以 上疑點,攸關法律之適用,自有詳加究明釐清之必要。原審 就此未加究明釐清,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論述,遽論上訴人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猥褻 罪,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本件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本 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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