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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1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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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951號 抗 告 人 梁睿承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2年11月2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51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21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提起抗告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抗 告法院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及第411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梁睿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原審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 未敘述理由,僅載明「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經本院審判長 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經送達其住、居所 ,因均未獲會晤抗告人或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 ,乃分別於同年月16日、19日依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迄今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抗 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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