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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刑事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附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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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台附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 重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 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 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陳俊男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 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 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經被上訴人三久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 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予以判決駁回。茲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 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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