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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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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黃崇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112年10月5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號,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38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黃崇庭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 112年10月2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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