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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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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郭韋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111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749號,112年度 偵字第766、7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得上訴(因供自己施用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郭韋懷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現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施用而犯意圖供製造毒 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追徵之宣告後, 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該罪之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此部分科刑之判決,駁 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引用並補充第一審判決載敘 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此部分犯罪,如何無情輕法重,縱予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而認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規定之餘地。上訴意旨猶以其非專門種植大麻,僅為 供己施用而種植1株,對社會危害甚微,其女兒被診斷出疑 似性早熟、疑似腦部良性瘤,需定期至醫院就診,其之犯罪 有顯可憫恕之情狀,原審未酌減其刑,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 語,係憑己見而為指摘,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依上所述,上訴人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貳、不得上訴(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除有同項但書之情形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 法條所明定。 二、上訴人所犯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罪部分,原審 係維持第一審就該罪之量刑部分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又無同項但書 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併提起上 訴,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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