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卓政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8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 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 式者,始屬相當。本件經第一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卓政 民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其與成年友人A女(姓名年籍詳 卷)同往汽車旅館「挪威森林臺中漫活館」120號房間唱歌及 休息時,見A女已因飲酒後陷於昏睡狀態而不能抗拒之情形 ,竟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乘機對A女為性交之犯行,因而 論上訴人以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人不服第 一審判決向原審提起第二審上訴,明示其僅就第一審判決關 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暨論處之罪名為基礎,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審理結 果,因第一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上訴人於原審已坦承本件犯 行不諱,認為其量刑尚欠妥適,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科處之刑 ,改判量處較第一審判決為輕之有期徒刑3年1月,已詳述其 所憑證據及裁量論斷之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 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 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原審審理時已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協商,雖於原審判決後始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已給付全部 賠償金額,並獲得被害人之原諒。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 上情而科處較輕之刑,又未斟酌伊尚須照顧年邁父親,不宜 入監服刑,及被害人已同意法院對伊諭知緩刑之情形,竟仍 量處有期徒刑3年1月,且未一併宣告緩刑,顯有不當云云。 惟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事實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 裁量權行使並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明顯 濫用之情形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於量刑時 ,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 審酌本件犯罪情節及上訴人遲至原審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態 度,且於原審判決時尚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並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所犯乘機性交 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1月,並敘明其所量之刑已不符合緩刑 宣告之前提要件(即受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無從 宣告緩刑,已詳敘其審酌情形及裁量論斷之理由,且所量處 之宣告刑亦屬低度刑,經核尚無違法之情形。況是否宣告緩 刑,本屬法院在符合法定要件前提下,得依職權就個案情節 自由裁量之範圍,原判決未一併宣告緩刑,亦無違法可言。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 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無非於法律審之本院,始提出其已賠 償被害人新臺幣2萬元之和解書,主張原判決之量刑及未併 予宣告緩刑為不當,而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 以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法令之形式,揆之首 揭規定與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