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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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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莊定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79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莊定秋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罪刑後,檢察官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明示僅 就第一審判決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 果,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已詳敘 其審酌所憑之依據及理由。又原判決主文欄所載:第一審判 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係專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5千元「沒收」部分,而未含扣案如第一審判決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沒收銷燬」部分 ,此觀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僅就上訴人犯罪所得5千元諭 知「沒收」部分,析述所採取之證據及得心證理由之說明綦 詳。原判決主文之諭知,即使行文稍欠周詳,究於判決本旨 不生影響。要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併將扣案毒品「沒收銷 燬」部分撤銷之違法情形可言。 三、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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