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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強盜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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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吳建緯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33號,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35號、112年度偵字第9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 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建緯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審 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聲明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記載 理由將於期限內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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