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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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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劉志力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0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332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07、31569號,111年度偵 字第3789、3790、39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劉志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2年11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所具刑事上訴聲明狀僅泛 謂其對原判決難以甘服,爰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 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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