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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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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沈紘竹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92號,起 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52、3468、4626 、4978、5213、6303、6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沈紘竹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2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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