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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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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甲男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 1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 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但書第5款 、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有上述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規定之適用,且為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即甲男(代號BR000-A109 107-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訴於民國109年10月4日 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諭知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對 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刑。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 1月3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113年1月9日死亡,有卷 附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證。依上述規定及說 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罪刑部分撤銷,另為此部分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 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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