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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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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高郁翔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468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31號),由原審 辯護人為其利益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高郁翔犯共同運 輸第二級毒品罪所為量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 第二審之上訴(按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科刑事項部分提起 第二審上訴,其餘關於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之法律適 用及沒收部分,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已詳敘其憑以量刑 之理由。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始終坦承犯行,且屬最下游 收受毒品角色,年紀尚輕有教化可能,亦非毒品中、大盤, 原判決未依情輕法重而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有違罪刑 相當原則之違法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 當;且上訴意旨所稱上訴人於本案犯罪之上開情節,原判決 量刑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至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 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 意旨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 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原 判決亦已敘明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數量達淨重5 萬2,273.53公克,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後等各情,已如何無從再依該條減輕其刑之旨,上 訴意旨猶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洵非適法。是本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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