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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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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393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3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 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 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 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陳信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 2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 載略以:不服原判決,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 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 ,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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