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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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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戚家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6 4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2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 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戚家齊有如第一審判決犯 罪事實欄所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犯行,以及所犯罪名,乃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處之刑部 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細敘述第一審判決就此之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 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 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經警查獲後,配合警方調查,並提 供所知全部資訊,已深知悔悟,且現有正常工作。又其與母 親為全家之經濟來源,倘入監服刑,母親恐難以支撐全家生 計等語。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維持第一 審所為量刑,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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