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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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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蔡吉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6 5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74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蔡吉祥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共3罪刑後,檢察官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明示僅 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因而撤 銷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改判各處有期徒刑 7年2月,並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已詳敘其量刑審酌 所憑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 三、刑之量定及應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 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復其定應執行之刑時,並不違反 同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 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本件原判決已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復具體審酌關於 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 之裁量權,說明量定各該刑罰之理由,復依數罪併罰規定, 就各罪刑間之整體關係,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既未逾越法定 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範圍,且無濫用刑罰裁量權 及違反比例原則情事,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就原審裁量 職權之合法行使與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任 意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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