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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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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蔡舜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5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 訴人蔡舜洋上訴意旨,僅以其認原判決之適用法律顯有錯誤,實 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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