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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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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鄧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204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上訴人鄧文瑞明示僅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 提起一部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刑並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 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以第一審認定之事實 為基礎,說明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自不得指為量刑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已說明係以上訴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其駕車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肇 事,造成告訴人李南興之身體受有傷害後,竟於肇事後未即 時對受傷之告訴人予以適當救助或協助就醫、報警處理,即 逕行離開現場逃逸,影響即時救護之時機,且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另斟酌上訴人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自稱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水泥工及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違 公平正義情形,予以維持及補充說明理由。核其所為量刑, 並未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自屬原審刑罰裁量權之 適法行使,不容任意指摘有量刑過重之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指摘原判決量刑過 重,且謂:伊之前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前科紀錄,有誠意 賠償,但告訴人卻無意和解等語。經核係持已為原判決指駁 之陳詞再事爭執,或對於原審法院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徒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為事實上之爭辯,顯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至上訴人另犯過失傷害罪部分,因屬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有 罪判決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並移送 執行在案,已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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