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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賭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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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 2年12月2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8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6條第 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 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 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江忠信因賭博案件,聲請再審之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94年度簡上字第95號確定判決,經第一、二審均論以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 第1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基此,抗告人因上開 賭博案件,曾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之107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確定裁定,即屬不得抗告。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對前開確定 判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予以裁定,揆諸前開說明,俱屬不 得抗告,且不因原裁定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而受影 響。是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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