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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傷害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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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楊松裕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27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0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當事 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 再 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當 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法 律規定,且無從補正,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楊松裕前因傷害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11年度上 訴字第405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再 字第244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裁定駁回確定後, 復具「刑事聲請第二次再審理由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 。原裁定以:抗告人對前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然違背法 律規定。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而予 駁回。其結果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僅主張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裁定內容有如 何之違誤,請求本院重新裁定,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 法或不當之處。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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