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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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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黃振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 年度聲字第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是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確定裁判是否有認定事實或違背 法令之違誤,乃屬得否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或依其他程序救 濟之問題,與前述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情形無涉,非屬聲 明異議範圍,尚不得循上開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振義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其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 8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11月, 然抗告人係因一時失慮,遭判重刑,且其自民國98年間服刑 迄今,獲獎無數,表現良好,嗣於110年間因罹患口腔癌而 保外就醫治療長達1年7月,並於111年間回監接續執行,請 准予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為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然抗告人 因上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前開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11月確定,不得再循通常救濟程序聲明 不服,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抗告人係以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違反公平原則等為由聲 明異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因而駁回抗告人對於檢察官執 行之聲明異議,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執其所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偵查時,檢察官未予抗告人認 罪之機會,即逕行起訴,且法院之判決亦未適用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致所定執行刑已接近最高上限30年等節,惟 此乃屬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之確定判決及定 應執行刑確定裁定有無違背法令之問題,與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不當情形無涉,非屬聲明異議範圍,自不得遽指原裁定為 違法。抗告意旨執持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自難認為 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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