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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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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謝丁玄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2年12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4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丁玄因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前經原審法 院依檢察官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24 9號裁定後,該裁定正本業於112年9月22日合法送達,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09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 特別規定,依前開說明,自為10日,自送達裁定翌(23)日 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於112年10月6日屆滿。乃 抗告人遲至112年12月4日,始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聲 明異議狀」(原審法院於112年12月5日收狀,除表明對原審 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9號裁定聲明不服外,另對檢察官指 揮執行之112年執更字第1146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其聲 明異議部分,原審法院另案112年度聲字第3305號裁定駁回 ),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原審因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依 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 不合。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究 有何違法或不當,仍漫謂原定執行刑標的有誤、檢察官就撤 銷假釋後之殘刑指揮違法,請重定執行刑云云,仍就原審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為實體事項之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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