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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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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07號 抗 告 人 林文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45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文天因犯轉讓禁藥等罪,經判處如其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既在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原分定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 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知悔悟。且其手足或已過世或半身 不遂,年邁雙親需其照顧,請從輕定刑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 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至抗告人之家庭 狀況,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 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於裁定結果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 意或主觀之期待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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