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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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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號 抗 告 人 柯仲逵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4樓 (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84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 起上訴、抗告、再抗告或其他方式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柯仲逵 因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以其逾期提 起抗告,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 度台抗字第188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提出 「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 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李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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