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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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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6號 抗 告 人 陳文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 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陳文杰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字第1920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前經本院以 112年度台抗字第1854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 人復具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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