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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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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再 抗告 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月1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 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 後,復出具「最高法院刑事聲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 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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