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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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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方景立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1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47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方景立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847號裁定予以駁回 。則抗告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再行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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