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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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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6號 抗 告 人 顏忠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2 年度聲字第33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亦即,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限。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指檢察官就 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若對於法院 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 確定者,如以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 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 異議,即非適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顏忠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共14罪),嗣經原審法院98 年度聲字第1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8月確定(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109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確定 ,若非該裁定有違背法令之不當而經非常上訴之特殊救濟程 序處理者,該確定裁定之量刑多寡,即非執行檢察官可予置 喙,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認有違法 或不當。因認抗告人聲明異議主張其服刑至今15年,已得到 教訓,請撤銷原裁定云云,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要件 不合,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主張其頓悟太遲,請撤銷原裁定,妥適 調和,酌定較有利抗告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卹刑本旨之執行 刑刑期,使其得以早日申報假釋等語,係就原裁定已為論駁 之事項,徒憑自己之說詞,再事爭辯,任指原裁定違法、不 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另主張原審法 院98年度聲字第1339號裁定有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責罰顯不 相當之過苛情形部分,允由其另行依法請求檢察官為適法之 處理。抗告人如對該檢察官嗣後之執行指揮(含否准受刑人 對於執行指揮之請求)認有不當或違法,得另外依法對該執 行命令聲明異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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