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9號 抗 告 人 林義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112年 度聲字第24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林義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年8月,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原審法院103年 度上訴字第1113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69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上述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抗告人為向司法改革基金 會請求予以法律扶助之需:(一)請求原審付與前案之「警 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高院卷」之全部證物,而未 具體載明調取的範圍。惟查抗告人已曾以再審之目的向原審 法院聲請交付上述案件之起訴書、歷審判決書、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323001200號 鑑定書、被告刑事自白書、證人游正偉警詢、偵訊筆錄、受 刑人林義昌警詢、偵訊筆錄、影音光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5月20日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9月4 日審判筆錄等卷證,並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87號 、112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准予付與上述卷證資料。抗告人 於前兩次聲請交付卷證資料時,均具體指明範圍,經原審法 院為實質審核而為准駁之說明,抗告人就前述相同卷證重複 聲請付與,自無從准許,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二)抗 告人聲請付與游正偉警詢、偵訊影音光碟部分,經原審檢視 案卷資料,並無此影音光碟可供檢閱,復經向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調取103年度毒偵字第102號游正 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全卷,經該署函覆相關卷宗已逾保 存年限,並於民國111年8月22日銷燬等語。是關於游正偉警 詢、偵訊影音光碟既因已逾保存期限而銷燬,現實上已無付 與之可能。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等旨 。 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明示僅就一部為之,應視 為對原裁定全部提起抗告。經查:(一)關於付與前案之「 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高院卷」之全部證物部分 ,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7號、112年度聲字第488號裁 定已准許抗告人之請求。則抗告人無端重為聲請,原裁定予 以駁回,自屬有據。其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關於付與游正偉警詢、偵訊影音光碟部分,既然客觀 上已無從拷貝付與,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詳細說明於不顧,徒 憑己見,指摘原裁定駁回其此部分聲請不當,為無理由,應 併予駁回。至於卷證銷燬一節有無合乎規定,不影響該卷證 已不存在而無從拷貝付與之客觀情狀,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