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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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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0號 再 抗告 人 邵麗雲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 度抗字第190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提 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 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 第411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並為同編再抗告程序所適用。 本件再抗告人邵麗雲不服原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再 抗告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 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 。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由再抗告人簽收,有送達 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 規定,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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