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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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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號 聲 明 人 曾俊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 抗字第16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曾俊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 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 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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