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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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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號 聲 明 人 許復竣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17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復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抗告狀 」名義具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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