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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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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蘇聖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7月25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029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 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 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蘇聖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論處罪刑,聲請人不服 而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經本院以11 2年度台上字第3029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 ,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復向本院具狀聲請 再審,依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且無從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又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至聲請人 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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