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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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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明 人 王志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 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 9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王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4號定其應執行刑 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裁定予以 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以「聲明異議」為名向本院聲明不服 ,且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得以聲明異議之各該規定,自為法所不 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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