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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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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1號 聲 明 人 吳家頤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 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家頤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 台上字第5625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 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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