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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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2號
聲 明 人 李昭美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第
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6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昭美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後,又以「上訴書」
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