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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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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2號 聲 明 人 李昭美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第 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6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昭美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後,又以「上訴書」 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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