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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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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3號 聲 明 人 許志遠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執更卯字第673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 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於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 定之法院。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 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 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 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許志遠聲明異議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 112年執更卯字第673號執行指揮書)所憑之裁判,係臺灣高 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59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明人不 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57號裁定駁 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定及上 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諭知該 執行指揮所憑之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 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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