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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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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再 抗告 人 黃俊皓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18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俊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 2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 字第18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 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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