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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6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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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即   被告之母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 度上訴字第九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二二、二二五號、併辦案號:八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六號、少連偵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 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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