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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7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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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羈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 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本應截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即已屆滿,惟該日為星期六, 下午休息,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星期日,八十五年一月一日為開國紀念日,均放假 ,一月二日亦放假休息,故其上訴期間應順延至八十五年一月三日上午截止,乃上訴 人竟延至八十五年一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原法院收文戳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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