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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21

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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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 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 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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