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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21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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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七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甲○○自訴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卅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四六號,自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 字第二八一、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背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六月廿七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六月廿八日始行 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 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 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廿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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