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28

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一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續一字第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 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一月二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依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但本件係於該修正之法條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依修正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並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