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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05

加重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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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四八五五、八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月二 十三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月 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刑 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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