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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1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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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   上訴人 八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袁志端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六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告涉犯凟職罪嫌,所侵害者係國家法益,上訴人縱受有 損害,亦屬間接之受害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 所為不受理之判決,業已敍明其論斷之理由。上訴意旨並未針對原判決所持論斷,具 體指摘其如何違背法令,全憑己意,為單純之事實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 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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