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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1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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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   上訴人 傅揖寶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 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七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所為免訴之判決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諭知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業已敍明其論斷之理 由。上訴意旨略謂:原審應自為審判,不能發回第一審法院云云,全憑其個人意見, 漫事爭執,顯難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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