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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2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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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 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 度偵字第五七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原判決認上訴人並未在場實施竊盜 行為,僅為普通竊盜罪之同謀共同正犯,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 律,論處上訴人共同竊盜罪刑。該罪名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 (且屬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依首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 復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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