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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8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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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月九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廿七日始 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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